公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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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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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尔康: 健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fun88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4-12-29 04:24:04
健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健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除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包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
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为公司及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对上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公开披露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第五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公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七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
第十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第十一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第十二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法
规以及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第十六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七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
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第二十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
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
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盈亏金额或者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
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一)因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
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
(二)因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
(三)因《上市规则》第5.1.3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
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
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
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
第二十七条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董事会
应当在盈利预测更正公告中说明更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以
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
(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
公司出现上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
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
第二十九条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
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
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十条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
的范围、内容和要求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第三十二条公司需要进行信息公开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和决议(股东大会资料);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达到应披露标准的应当披露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达到应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四)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该披露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第三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
第三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第三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公开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第三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一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第四十二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后,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四十三条重大信息报告、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获悉重大信息
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
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议程序的,尽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四条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
必要,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及时向所有董
第四十六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部登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七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及时披露或
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
上述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第四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
上述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本条第一款要求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暂缓、豁
第五十一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
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
记表》并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等)
提交证券部。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对相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
第五十三条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节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
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
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
第五十七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第五十八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第五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
第六十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
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
第六十一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
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大信息通报
第六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指定专人作为证
券事务信息指定联络人,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主动配合
第六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
第六十五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六)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等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第六十六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
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第六章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
第七十一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
第七章信息保密
第七十二条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
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
为各部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上述责任人签订信息保密工作
第七十五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六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第七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第九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第七十九条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
第八十条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
第八十一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第八十二条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第八十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具体工作流程及管理按《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章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
第八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
第八十六条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
第八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
第八十八条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内容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
第十一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八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九十条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九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第九十二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
第九十三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九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九十五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
第九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第九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健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健尔康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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