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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北市监处罚〔2024〕67号

来源:fun88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5-01-27 03: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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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5日办领了营业执照并开始营业,在未办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8月19日购进真龙(巴马天成)、真龙(轩云)、真龙(起源)、真龙(凌云)、真龙(海韵)、真龙(海韵细支)、真龙(硬凌云)、真龙(中支凌云)、真龙(美人香草)、真龙(软海韵)、真龙(三月三)、中华(硬)、中华(软)、红塔山(硬经典100)、万宝路(硬冰爵2.0)、苏烟(五星红杉树)、白沙(硬精品三代)、白沙(硬新精品二代)、白沙(软和天下)、芙蓉王(硬)、芙蓉王(硬细支)、芙蓉王(硬蓝新版)、钻石(软荷花)、黄金叶(天香)、红河(软99)、红河(硬)、黄鹤楼(软蓝)、(冰耀中支)、云烟(软珍品)、利群(山外山)、云烟(紫)和玉溪(软)等32个品种规格10.8条并开始销售。至案发时止,该批卷烟违法经营总额为2964元,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无证销售卷烟的违法事实,以及依法对当事人实施检查的过程和情况;2.《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主体身份;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无证销售卷烟的违法事实;4. 《鉴定委托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各1份,证明涉案卷烟的价值;5.《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无证销售卷烟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4年10月2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桂北市监罚告〔2024〕6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且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表128《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项中的从轻情形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表14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项中从轻情形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2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北海市北海大道(东段)36号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没款缴纳到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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